四川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廳技防發〔2010〕4號
各市(州)公安局:
現將我辦制定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的管理,切實做好本地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0年3月26日正式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資質證》(以下簡稱“《資質證》”)后方可從業。
第三條 從業單位申請備案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技防辦”)申請,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批準并頒發《資質證》。在省工商局注冊的單位直接向省公安廳技防辦申請辦理。
第四條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單位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業績證明;
(四)技術人員的學歷、專業培訓以及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主要設備清單;
(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售后服務措施文件;
(七)單位簡介。
第五條 市(州)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省公安廳技防辦在7日內根據申請單位的實力和業績等條件,確認其從業資質能力,并發放《資質證》。《資質證》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待定級。初次申領《資質證》的從業單位,級別認定為待定級。
《資質證》等級劃分條件是:
(一)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及營業地點;
2.具有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設計、安裝及維修等設備;
5.有完善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和系統維護、維修服務措施;
6.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等級條件
1.一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6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完成二級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2例以上;
完成二級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3例以上;
完成二級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4例以上;
(2)高級工程師3人、工程師5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4)通過IS09001質量體系認證;
2.二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4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完成三級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2例以上;
完成三級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3例以上;
完成三級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4例以上;
(2)高級工程師1人、工程師3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12人;
(3)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4)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3.三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1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不少于4例;
(2)工程師3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3)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4)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4.待定級資質條件
(1)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2)注冊資金5萬元以上;
(3)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第六條 《資質證》換發和變更
(一)換發
《資質證》有效期限為兩年,持證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天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條件、程序與首次申辦相同。期滿不換證的,其《資質證》自行作廢;
(二)變更
《資質證》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當在三十天內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第七條 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所承接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無完善售后服務保證措施的;
(四)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備案的;
(五)偽造、涂改《資質證》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四川省社會公共安全行業協會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辦理《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2010年5月1日后,各地公安機關技防辦開始受理備案申請。持《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的從業單位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到省公安廳技防辦換發《資質證》;以前未辦理過《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的從業單位直接向所在市(州)公安技防辦提交備案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