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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廳技防發〔2010〕4號
各市(州)公安局:
現將我辦制定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的管理,切實做好本地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0年3月26日正式實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取得《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資質證》(以下簡稱“《資質證》”)后方可從業。
第三條 從業單位申請備案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局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技防辦”)申請,由省公安廳技防辦批準并頒發《資質證》。在省工商局注冊的單位直接向省公安廳技防辦申請辦理。
第四條 (一)《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三)單位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安裝、維護、運營的業績證明;
(四)技術人員的學歷、專業培訓以及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主要設備清單;
(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售后服務措施文件;
(七)單位簡介。
第五條 市(州)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批。省公安廳技防辦在7日內根據申請單位的實力和業績等條件,確認其從業資質能力,并發放《資質證》。《資質證》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待定級。初次申領《資質證》的從業單位,級別認定為待定級。
《資質證》等級劃分條件是:
(一)基本條件
1.有固定的辦公及營業地點;
2.具有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3.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4.有設計、安裝及維修等設備;
5.有完善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和系統維護、維修服務措施;
6.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等級條件
1.一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6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完成二級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2例以上;
完成二級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3例以上;
完成二級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一級工程4例以上;
(2)高級工程師3人、工程師5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
(4)通過IS09001質量體系認證;
2.二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4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完成三級工程6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2例以上;
完成三級工程4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3例以上;
完成三級工程2例以上,并完成二級工程4例以上;
(2)高級工程師1人、工程師3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12人;
(3)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4)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3.三級資質條件
(1)近兩年內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總額達到100萬元或者完成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不少于4例;
(2)工程師3人、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5人;
(3)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
(4)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4.待定級資質條件
(1)接受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少于2人;
(2)注冊資金5萬元以上;
(3)從業單位相關質量管理文件。
第六條 《資質證》換發和變更
(一)換發
《資質證》有效期限為兩年,持證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天提交換證申請材料。換證條件、程序與首次申辦相同。期滿不換證的,其《資質證》自行作廢;
(二)變更
《資質證》登記項目發生變更的,持證單位應當在三十天內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第七條 從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業務的;
(二)將承接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所承接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無完善售后服務保證措施的;
(四)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備案的;
(五)偽造、涂改《資質證》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四川省社會公共安全行業協會于2010年4月1日后不再辦理《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2010年5月1日后,各地公安機關技防辦開始受理備案申請。持《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的從業單位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到省公安廳技防辦換發《資質證》;以前未辦理過《四川省安全技術防范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證》的從業單位直接向所在市(州)公安技防辦提交備案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公廳技防發〔2010〕3號
各市(州)公安局:
現將我辦制定的《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管理使用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切實做好本地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2010年3月26日發布)
第一條 為規范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提高政府決策水平,促進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四川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公安廳技防辦”)從本省行政管理部門、專業機構、科研院所、高校、安防企業等單位按規定程序評選的專家學者組成,是為在四川省內具有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竣工驗收及日常咨詢資格的專家而設立的人才庫。
第三條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公平公正,責任心強;
(二)具有高級職稱并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相關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并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相關工作6年以上;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并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相關工作5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相關工作8年以上;
(三)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技發展動態,熟悉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具有較強的分析和評價能力;
(四)本人愿意,單位同意,所在單位或者專家庫中專家推薦,且遵守專家管理規定;
(五)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六)身體健康。
第四條 聘任專家的程序
(一)凡自愿加入我省公共安防技術防范專家庫的人員,需填寫《四川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家庫專家入庫申請表》,由其所在市(州)公安局技防辦初審后,報省公安廳技防辦審核;
(二)經省公安廳技防辦組織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其成為專家庫專家,頒發聘任證書,并向社會公布,聘期四年。
第五條 專家的職責
(一)參與本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行業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工作;
(二)參與本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相關問題的專題調研和科技攻關工作;
(三)參與開展本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技術培訓工作;
(四)協助政府部門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程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咨詢,參與有關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專業的公益性咨詢活動;
(五)參與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技術方案論證和竣工驗收;
(六)參與省公安廳技防辦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的權利
(一)向省公安廳、市(州)公安局技防辦以及行業組織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對工作相關情況有知情權,可要求查閱與工作有關的材料;
(三)在執行工作過程中,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充分發表個人意見,獨立行使權利;
(四)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五)可自愿退出專家庫。
第七條 專家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積極參與各項工作,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履行事先承諾的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并妥善安排后續工作;
(三)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謀求非法利益;
(四)與自己有利益關系的工作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保密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方案的論證、竣工驗收應當成立論證、驗收委員會或者論證、驗收小組,委員會(小組)中的技術專家應當在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選取應遵循隨機性、權威性和回避性的原則。
第九條 省公安廳、市(州)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建立專家工作檔案,記錄專家參與相關工作的具體情況。
市(州)公安局技防辦應當定期將專家使用情況報告省公安廳技防辦。
第十條 受聘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解除聘任:
(一)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務,影響工作進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請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十一條 專家經省公安廳技防辦批準后予以解聘的,其聘任證書應當交回省公安廳技防辦。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技防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和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技術防范(以下簡稱技防),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發現、制止盜竊、搶劫、非法入侵、破壞、爆炸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動。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是指用于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等防止國家、集體、個人財產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專用產品。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穩定為目的,綜合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和技防產品組成的系統。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范圍,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全省技防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防工作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規定落實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單位的技防工作。
新聞單位對技防設施涉密事項進行的公開報道,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章 技防預警與服務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增強全社會預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規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報警網絡的建設。
安裝報警裝置的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聯網,使裝置報警系統的場所或者部位形成多級報警格局。
第九條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技防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更新制度,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警訊緊急處置預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員應當24小時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統的報警后迅速出警,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裝置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指定產品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技防科學研究,發展技防產業,推廣使用先進的技防產品、技防設施。
第三章 技防裝置范圍
第十三條 下列部位或者場所應當裝置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一)武器、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細菌、病毒,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存放場所;
(二)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室;
(三)博物館及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貴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實物的場所;
(四)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場所,金融機構的重要部位;
(五)廣播、電視、電信、郵政及供水、供氣、電力單位的重要部位;
(六)機場、大型車站、大型碼頭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
(七)星級酒店、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
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場所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尚未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等場所或者部位,可以自愿裝置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利用技防產品、技防系統或者技防維修技術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技防產品
第十六條 對未能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強制性認證制度管理的技防產品,實行生產登記制度。
實行生產登記制度的技防產品,須經省公安機關批準生產登記后,方能生產銷售。
第十七條 申請技防產品生產登記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所在地市、州、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產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市、州、地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技防產品生產登記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送省公安機關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生產登記批準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批準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生產技防產品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保證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第二十條 經營技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并實行進貨檢查驗證制度,驗明生產單位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者安全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第五章 技防系統
第二十一條 技防工程設計規范由公安機關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納入建筑工程設計規范。設計部門在進行建筑設計時,應當遵守技防工程建筑設計規范。
技防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技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技防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并應當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參加;技防系統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從事技防系統設計、施工、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監督管理。
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技防系統工程設計、施工和維修業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不得將技防系統工程發包給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施工、維修。
第二十四條 承接技防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業務的,應當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承包合同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維修、建設和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技防系統的設計圖紙和相關資料,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技防系統竣工驗收前,應當經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系統檢測,檢測工作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時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已經裝置運行的技防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壞技防系統的設備、設施;
(二)破壞、刪除、修改技防系統的運行程序和記錄;
(三)擅自改變技防系統的用途和范圍;
(四)泄露技防系統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統的記錄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指定技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技防系統的設計、施工、維修單位的;
(二)濫用審批權限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時履行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除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偽造、變造、涂改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有關證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117號
《貴州省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趙克志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應用、維護及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貴州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應用、維護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公共視頻系統)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目的,利用音視頻采集、傳輸、控制、顯示等設備和控制軟件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進行視頻監控、信息記錄的系統。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工作的領導,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相關工作。
供電、通信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視頻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應用和維護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應用和安全應用的原則,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網絡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視頻系統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視頻系統進行資源整合,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共享,并提供符合標準的安全接口。具體負責建設和維護公共視頻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等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存放或者經營場所;
(二)傳染性菌種、毒種實驗、保藏單位的重要部位;
(三)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四)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庫,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六)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單位的重要部位;
(七)電信、郵政、大型能源動力、供水、供電、供氣、加油站、成品油倉庫等單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經營場所;
(八)機場、港口、火車站、大型汽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道路、中心城鎮的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卡口、路口、輕軌、隧道,大型橋梁、城市地下人行通道的重要部位;
(九)旅館、公共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的大廳、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大中型商貿中心、商業街和大型農貿市場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體育比賽場館、旅游景區、公園、廣場、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停車場、住宅小區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二)客輪和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影響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其他場所或者部位。
以上所稱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九條 下列場所或者部位禁止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一)旅館客房、娛樂場所包房;
(二)集體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衛生間等;
(四)金融、保險、證券機構內會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選舉箱、投票點等附近會觀察到個人意愿表達情況的部位;
(六)其他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或者部位。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或者部位安裝公共視頻系統。
第十條 公共場所安裝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做到攝像設備的位置固定、鏡頭所及范圍固定。
第十一條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廣場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場所或者部位的公共視頻系統由政府組織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視頻系統的場所或者部位,其公共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除由政府負責的以外,可以由該場所或者部位的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經營權人約定責任主體;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屬于國家的,由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經營權的使用權人或者經營權人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項目應當安裝公共視頻系統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將公共視頻系統設計方案和檢測、驗收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按照技防系統驗收規則組織驗收,并應當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加;公共視頻系統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建設公共視頻系統,建設單位應當選擇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資質的單位。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指定使用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使用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因維護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機關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關單位的公共視頻系統,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發生突發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有關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本部門以外的公共視頻系統的信息資料,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第十五條規定使用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調查取證人不少于2人;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部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 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
(二)對公共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監督管理,并將監看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機關備案;
(三)不得擅自準許與視頻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監看場所;
(四)對信息資料的錄制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況進行登記;
(五)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動公共視頻系統設施、設備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定期維護保養公共視頻系統,保持圖像畫面清晰;
(七)確保公共視頻系統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八)信息資料的有效存儲期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資料交由公安機關儲存,有效存儲期不少于2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視頻系統的用途或者攝像設備的位置、攝像頭指向方位、鏡頭所及范圍,將其用于采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二)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的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三)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復制、瀏覽公共視頻圖像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使用公共視頻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五)其他影響公共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視頻系統安裝范圍、日常運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公共視頻系統管理運行和保障機制,確保公共視頻系統日常運行維護和系統擴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強制拆除。由單位安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個人設置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5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屬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公共視頻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個人人身遭受損害,個人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指定使用視頻監控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的;
(三)不按照規定開展或者配合開展公共視頻系統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四)未經批準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視頻系統的;
(五)在使用公共視頻系統信息資料時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辦法
云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云南省公安廳
(2007年12月7日)
第一條 為構建和諧社會,創建平安云南,充分發揮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在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監督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以下簡稱技防系統),是指綜合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其他相關產品組成的入侵報警、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檢查、電子巡查等系統,以及以上系統為子系統所組合、集成的電子系統或者網絡系統。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是指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目錄的,具有防入侵、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爆炸等的專用技術產品。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監督及管理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加強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規劃、方案論證、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規劃、交通、文化、工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和監督下,認真做好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工作。
第五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整合資源、節約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承建單位、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和保密的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公共利益、危害國家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非法獲取利益。
第七條 下列重點單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強安全技術防范的場所,應當由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安全技術防范系統:
(一)武器、彈藥的生產、存放場所和國家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二)易制毒化學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場所;
(三)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四)國家或者省級統一考試的命題及試卷印刷、存放場所;
(五)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場所或者部位;
(六)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博物館、檔案館的重要部位;
(七)廣播、電視、電信、郵政以及城市水、電、燃油(氣)、熱力供應單位的重要部位;
(八)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和民航、鐵路、公路等交通樞紐的重要部位;
(九)星級賓館和大型的商場、體育場館、公共娛樂場所、住宅小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區域;
(十)其他應當建立技防系統的場所和部位。
歌舞娛樂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應當依法建設技防系統。
提倡在長途客運車輛、出租汽車上安裝技防系統。鼓勵未建立技防系統的現有居民住宅區建立技防系統。
第八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單位建設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應當具備同公安機關技防系統互聯互通的條件。其他單位、部位自行建設的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公安機關聯網的標準接口。
第九條 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廣場、治安復雜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技防系統由各級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維護;重點單位、要害部門根據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相關規定和要求,由管理部門自行投資建設、運行和維護;居民小區、社區技防系統建設,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引進、吸收和利用社會資源,建立政府宏觀指導、受益者出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投資途徑。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建立、完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網絡平臺,為充分整合技防系統信息資源提供條件。
社會投資建設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須具備與公安機關技防系統網絡平臺進行系統對接的功能。
公安機關和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需調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相關信息和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級公安機關作出規定。
政府投資建設的州、市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整體方案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由州、市公安機關組織實施。未經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論證通過的,不得自行建設;縣、區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設技術整體方案由州、市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論證通過后報省級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由縣、區公安機關組織實施。未經州、市公安機關科技管理部門論證通過的,不得自行建設。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建成后,建設單位須申請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國家規定應當進行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組織有關單位和技術專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制訂管理制度,加強日常維護,保障系統的正常運行,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警訊緊急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本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企業生產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強制性認證目錄的,應當取得認證證書;列入國家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目錄的,應當取得生產登記批準書。
企業申請《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省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填發生產登記批準書。
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無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銷售者應當持營業執照,將銷售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相關資料報省級公安機關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銷售安全技術防范產品。
第十三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控制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使用人員范圍,對知密人員進行登記,存檔備查;
(二)不得無故中斷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不得擅自改變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因工作需要移動系統設施、設備的,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四)技防系統所記錄的圖像信息資料及其他相關記錄資料要妥善保存,留存備查。留存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竊、損毀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施、設備;
(二)買賣、散發、非法播放系統圖像資料;
(三)擅自刪除、修改安全技術防范系統采集的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阻礙執法部門依法使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擅自改變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用途;
(六)影響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正常使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為偵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獲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關鍵證據和線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